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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杜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杜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写字楼8层。法定代表人:郑翼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贤高,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菲,女,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兵,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杜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合同向杜菲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但一审法院在杜菲抗辩所经营店面于2015年3月因停电及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商铺大门上锁一直未经营后,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清即径行判决,属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泛海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及杜菲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潘 捷审判员 万 军审判员 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