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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8号罪犯胡彪,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胡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1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