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玉一与李林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一,李林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132号原告:李玉一,男,生于1969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全(系原告叔叔),男,生于1953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特别授权。被告:李林硕,男,生于1987年11月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镇罗李沟村罗李沟五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峰(系被告妻子),女,生于1989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晓,镇平县彭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李玉一与被告李林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玉一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如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