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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齐文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文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665号罪犯齐文海,男,194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507.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8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文海在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文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