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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代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代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999号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敬亭山路名人御苑1幢111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88508R(1-1)。法定代表人:罗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代应,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凌代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翔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