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应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应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818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全,总经理,住所地:大厂县,京东电子城。被告:杨应超,男,回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应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员冯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唐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