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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秀珍与蒙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珍,蒙美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892号原告:韦秀珍,女,1956年10月15日生,壮族,农民,住柳放市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益,柳江县成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美荣,女,1957年10月10日生,壮族,农民,住柳州市柳江区,原告韦秀珍与被告蒙美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韦秀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秀珍负担。审 判 员 莫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