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燕平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8号罪犯罗燕平,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绵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燕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燕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32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罗燕平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罗燕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燕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燕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燕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2年5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