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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杨长军、明祖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杨长军,明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法定代表人:欧阳秋,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长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明祖洪,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杨长军、明祖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