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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与戴士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戴士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858号原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姚以林,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友谊,男,职务:律师。该所工作人员。被告:戴士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戴士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戴士伟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162元,减半收取10081元,由原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长  游俊岭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初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