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福官故意杀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陈某1,林某1,陈福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40年1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被害人李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被害人李某2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被害人李某2之子。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福官,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2年7月1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官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鄢宝梅、陈晓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的诉讼代理人张超律师,被告人陈福官及其辩护人刘惠发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福官于2015年帮助被害人李某2购买了一部电动车(赃车),后被失主认领,因此双方产生嫌隙。2016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福官到被害人李某2位于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判院27号住处,就赃车一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陈福官用右手臂勒住被害人李某2的脖子,左手捂住李某2口鼻,直至李某2死亡。为伪造被害人李某2系洗澡发生意外死亡的假象,被告人陈福官将李某2身上衣物脱光,趴放在卫生间浴缸内,将淋浴蓬头打开。随后,被告人陈福官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将被害人李某2身上脱下的部分衣物打包,拿走被害人李某2随身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链和李某2平时使用的LV挎包(内有LV钱包、手机等物)后,关门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陈福官将打包的衣物及挎包丢弃至公共垃圾堆,将挎包内的钱包、手机丢弃至金某镇集仙公园灌木丛中,将挎包内的证件带至金某镇半山一处墓地焚毁,将金项链、金手链带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符合被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4990元。2016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2被发现在家中死亡。2016年3月23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福官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陈福官关机失联。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福官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被告人陈福官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金项链、金手链、手机、挎包、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均为照片),书证手机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福官前科判决材料,证人练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福官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检验报告、长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福官因琐事争执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请求依法追究陈福官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陈福官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65500元、丧葬费人民币29395.5元、被扶养人李某1生活费人民币19935元、被扶养人陈某1生活费人民币59805元,合计人民币773915.5元。被告人陈福官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福官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2、本案发生的起因,被害人存在勒索行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经审理查明:(一)刑事部分2015年,被告人陈福官因故与被害人李某2产生矛盾。2016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福官到被害人李某2位于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判院27号住处,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陈福官用右手臂勒住被害人李某2的脖子,左手捂住李某2口鼻,直至李某2死亡。被告人陈福官将李某2身上衣物脱光后,将尸体趴放在卫生间浴缸内,将淋浴蓬头打开,伪造被害人李某2系洗澡发生意外死亡的假象,随后被告人陈福官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将从被害人李某2身上脱下的部分衣物打包,拿走被害人李某2随身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链和李某2平时使用的LV挎包(内有LV钱包、手机等物)后,关门后离开。之后,被告人陈福官将打包的衣物及挎包丢弃至公共垃圾堆,将挎包内的钱包、手机丢弃至金某镇集仙公园灌木丛中,将挎包内的证件带至金某镇半山一处墓地焚毁,将金项链、金手链带回其家中藏匿。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符合被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24990元。2016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2被发现在家中死亡。2016年3月23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福官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陈福官关机失联。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福官向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金项链、金手链、钱包、手机、作案用三轮车、剪刀、被告人陈福官作案时所穿着衣物等(以上均为照片)。2.被害人李某2持有号码为134××××3368手机在2016年3月份的通话记录,14日8时43分后无通话记录,只有接收短信被叫记录。3.被害人李某2134××××3368手机未接电话情况手机截图,2016年3月14日后有多个未接来电。4.被害人李某2持有号码为188××××3329在2016年2月至3月间通话记录,2016年3月5日15时之后无主叫信息,只有接收短信被叫记录。5.被告人陈福官与李某2之间的历史通话记录,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23日之间通话频繁,部分通话时间长达十余分钟。6.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福官出生于1964年7月31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长刑初字第00315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榕刑终字第483号,证实被告人陈福官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2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8.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福官于200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9.证人栾某的证言,称2016年3月14日下午两三点的时候在六林判院一处房子木门上写有房屋出租134××××3368(李某2电话),其就用本人手机拨打该号码,但是打了很多次,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时看了房间里没人,没发现有异常情况及声音,就离开了。10.证人黄某的证言,称2016年3月14日上午打电话给李某2询问李某2病情,当时李某2称没什么事,通话过程感觉李某2身边有点吵,李某2当时回话说等会再打电话过来,但李某2一直没回电话。后来几天其给李某2打电话均无人接听。2016年3月18日上午去李某2家敲门但没人开门,未发现异常,没注意听房间内有无声音、灯光,之后看了院子,李某2平时开的电动车不在,以为李某2出门了,就到茶摊看李某2是不是在赌博,茶摊里的人称三四天没看见李某2了。接下去几天其继续拨打李某2电话还是无人接听。李某2平时带一个茶色挎包。经照片辨认,证人黄某辨认了李某2。11.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8时35分至43分许,一女子用134××××3368的电话多次拨打其宽带维修电话要求帮助维修宽带。因为当天没空,就告诉该女子再联系。到3月16日11时许,拨打该女子电话就无人接听了。12.证人林某2(李某2丈夫哥哥)的证言,最后一次见李某2是2016年3月13日中午在其堂哥女儿的订婚宴上。13.证人陈某2(陈福官之子)证言,其和母亲找到陈福官,其问陈福官“那个女的怎么死的”,陈福官讲是他用手勒死的。其又问“听说那个女的为何全身赤裸在浴室里”,陈福官讲他把她的衣服脱光放在浴室内,人就离开了,陈福官讲只有他一个人杀死那妇女的。经辨认,证人陈某2确认其家中没有与本案被查扣金项链、金手链款式相类似的首饰。14.证人林某3的证言,2016年3月22日11时许,练某到其食杂店向其询问李某2下落,当时其告诉练某其也好几天没有看见李某2出入。其同练某一起来到李某2家门口,练某用手机拨打李某2电话,有听见手机响,但无人接听。后练某就报警,民警到场撬门进去后发现李某2死在卫生间。平时经常见到李某2上午9时左右骑一辆蓝色电动车出门。经照片辨认,证人董某1辨认了李某2。15.证人陈某3(别名陈某5玉)的证言,2016年3月26日晚上9点多,陈福官到其家中,称因为帮六林判院妇女买赃车,后来被人认回去,该妇女一直要求赔偿,威胁要杀死他孙子、孙女,因此他用手勒死该妇女。之后通知林某4、陈某2到其家中,林某4、陈某2到场后,陈福官又讲了杀害金某判院女子的事情,之后林某4、陈某2就带陈福官一起去投案了。16.证人蔡某的证言,2016年正月十三日其曾与李某2发生过性关系,之后李某2多次拨打其电话要求包养,其就没再同李某2联系。李某2平时带一个LV挎包,颜色棕色,一个钱包也是LV的,还有两部iphone手机。李某2平时有佩戴一条金项链及一条金手链。经照片辨认,证人蔡某辨认了李某2使用的挎包、手链。17.证人林某4的证言,2016年3月23日晚上10点半左右回家发现陈福官不在,儿子陈某2说当天傍晚时金某派出所打来电话,要陈福官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八点”被杀案件,晚上8点多陈福官手机关机,人也找不到了。当晚11点多其就同陈某2一起到派出所确认民警是否有要求陈福官配合调查,结果民警答复确实有。接下去几天家人都在找陈福官,直到3月26日晚上10点多,伯父陈金官打电话称陈福官在陈某5玉家中,于是其同儿子陈某2赶至陈某5玉家中,在陈某5玉家,陈福官告诉家人他因为帮“八点”买赃车被人认回去,“八点”一直要求赔偿,还威胁要杀死两个孙子,因此他将“八点”杀死了。之后,其就和儿子陈某2陪同陈福官去投案自首。经辨认,证人林某4确认其家中没有与本案被查扣金项链、金手链款式相类似的首饰,辨认了李某2。18.证人董某2的证言,其平常有看见李某2脖子上有戴着一条金项链,金项链的坠子有个“情”字,金项链的链条是扁形的,还有其他饰品没在意。经照片辨认,证人董某2辨认出从陈福官住处查扣的金项链与李某2平时佩戴的金项链款式一样。19.证人陈某1(李某2养母)的证言,李某2平时有佩戴首饰习惯,其知道她戴一条项链和一条手链。她佩戴的那条项链很久了,外观是金色的,项链上还挂着一个情字,项链的特征描述不清楚,但其见了项链会认出来;手链也是金色的,但手链的特征其没注意。经照片辨认,证人陈某1辨认出从陈福官住处查扣的金项链与李某2平时佩戴的金项链款式一样。20.证人练某的证言,因多日未见到李某2就在2016年3月22日到李某2住处。发现大门锁着,在门口敲门喊叫,屋内无人回答。看见屋内电灯亮着,听到屋内有音乐声。向李某2房子对面食杂店老板询问,老板也说多日未见李某2。之后其就报警。民警到场后撬门进去发现李某2死在卫生间内。最后一次见到李某2是在2016年3月12日晚上7时许。李某2平时爱赌博,个人私生活比较复杂,异性相好很多。平时李某2佩戴一条黄金项链,随身携带一个棕色LV包包,表面有LV标志图案,包包内放一个LV钱包,也是棕色的有LV标志图案。平时李某2骑一部蓝色电动车,去过李某2家看见李某2平常把电动车停放在隔壁屋子的院子内或自己房前小走道。院子是李某2大伯屋前院子,有一扇铁门,平时该铁门不上锁,轻推门即可进入院子。经照片辨认,证人练某辨认了李某2使用的钱包,无法辨认项链及手链。21.证人林某1(李某2儿子)的证言,他与母亲李某2有一年多没有联系。李某2爱赌博,还有因为他父亲过世早,她平时有结交一些男朋友。具体结交哪些男性朋友我不清楚,在2013年至2014年他跟李某2一起生活的时候,有一个跟李某2一起赌博的男子,李某2称为“矮子”,经常到他母亲的判院27号住处过夜。后来他搬走后,她有无结交新的男性朋友我就不清楚了。“矮子”真名不知,年龄比李某2大几岁,说本地话。他跟李某2一起生活的时候,她有使用一部黑色的电动车,也有使用包包。但是现在她有无使用新的电动车以及使用什么包包他不清楚。他跟李某2住在一起期间她有使用钱包,平常她钱包里放一张照片,即使更换钱包,她也会把那张照片存放到新的钱包里面。李某2平时有佩戴首饰习惯,但她具体佩戴什么首饰他记不清了。经辨认,证人林某1辨认出从李某2钱包里提取到的那张照片,称照片左边那个女子就是其母亲。辨认了李某2尸体照片。22.被告人陈福官的供述与辩解,他因之前帮助李某2购买赃车被人发现认领回去,他因此遭李某2一直勒索、威胁。2016年3月14日早上,他从金某他老婆茶店出发,开着自己的拉拉车沿着金某第三公路行驶,到六林新村路边时拐到六林部队医院方向,途径六林部队医院,继续往前面菜地开了一会,就将拉拉车停在六林部队医院附近的旧厝旁边,然后步行约200米才到李某2家里,当时想若李某2不讲理就将李某2勒死。到李某2家中后,李某2还是要求赔钱并威胁若不赔钱就威胁其两个孙子的性命。接着其和李某2就发生争执,争执中其用右手勒住李某2脖子,左手捂住李某2口鼻,直至李某2死亡。之后,其把李某2拉到卫生间,剪下李某2身上所穿衣物,将李某2全身赤裸趴放在浴缸里,把喷头打开伪装成李某2自己洗澡发生意外死亡的样子,剪刀用后被我放在卫生间浴缸旁边,从卧室拿了长裤放在卫生间水池上,而后又用拖把清理了地上的痕迹后,拿走剪下的衣物,李某2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链以及李某2的挎包(内有李某2身份证、存折、钱包)逃离现场。离开时还将李某2家的门锁上。带走的衣物、挎包扔在了金某上陈办酒席的垃圾堆;挎包内钱包、手机扔到集仙公园树下草丛;身份证、存折等带到金某半山的墓地上烧了;金项链、手链藏在他家中的电脑键盘抽屉内。杀害李某2后没有告诉其他人,3月23日警察打电话叫他配合调查,他害怕就关机躲起来,并试图自杀未果。后来家里人找到他,他当着林某4、陈某2、陈某5玉的面说他杀死六林村李某2的。3月27日凌晨在妻儿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辨认,被告人陈福官辨认了李某2、案发时其所穿着的米黄色外套、李某2家卫生间浴缸旁塑料脸盆上的剪刀、丢弃在金某集仙公园树丛中的手机、案发前所驾驶的三轮车和探头截图。23.长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关于李某2死亡时间推断的情况说明,根据尸体现象,结合现场环境,综合推断李某2死亡时间在2016年3月18日22时以前,且在进食后不久死亡。24.长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鉴定书(闽榕长公刑技法字[2016]第25号),经鉴定,李某2符合被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榕公鉴[2016]800号),证实送检的金属项链擦拭物和金属手链擦拭物上的DNA是陈福官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8×1021。26.福建省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经鉴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LV钱包一个、LV手提斜挎包一个、红色福中福手机一部,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24990元。27.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侦查机关扣押陈福官身上所穿灰色牛仔裤,扣押陈福官项链一条(外观金色)、坠子一个(是个情字,外观金色)、手链一条(外观金色)、钱包一个(棕色LV包,内有一张照片),扣押陈福官作案时所穿米黄色外套一件。2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侦查机关对李某2位于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判院27号的房子进行勘察,提取相关的痕迹。其中剪刀在浴缸上右侧脸盆中提取,在洗手池内提取棉裤、浴袍;在一件红色外套左侧口袋内放有数张某2版人民币。2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侦查机关对集仙村集仙公园内提取到棕色LV钱包一个(内有相片一张)、手机(红色)一部。3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侦查机关对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半山未知名墓地燃烧残留物(部分呈焦炭状)壹份、燃烧残留布块(白色)一块、燃烧残留纸册子上有“LOUISVUITTON”等字样。31.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陈福官于2016年3月27日5时20分至6时10分在侦查员押解下,乘坐警车从长乐市公安局金某派出所出发,前往现场指认。在陈福官的指引下,指认了本案涉案现场。32.长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集仙灌木丛内提取到的手机为山寨机,并经陈福官辨认为李某2所有,已对该手机串号进行洗单,但无法洗出该手机的使用号码。从李某2家中发现的两部手机,当时已对有价值通话记录进行提取,现两部手机已发还死者家属。33.长乐市公安局金某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侦查报告,证实,2016年3月22日中午,民警接到仙高村村民练某电话报警称李某2失联多日,民警到李某2家出警处置,发现房门锁着,户内灯亮着,房内桌面电脑处于开机状态,正播放音乐,被害人李某2全身赤裸趴在卫生间浴缸,已死亡。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走访,发现陈福官与李某2生前联系,即通知陈福官到金某派出所配合调查,陈福官并未到所配合调查,并将手机关机。2016年3月27日凌晨,陈福官在其妻子和儿子的陪同下到金某派出所投案。34.长乐市公安局金某派出所2016年3月27日值班登记表,证实3月27日凌晨0时许,陈福官到派出所值班室称来投案。35.长乐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2016年3月23日下午侦查员电话通知陈福官到金某派出所配合调查,陈福官没有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其手机关机。2016年3月27日0时许,陈福官在妻子林某4、儿子陈某2的陪同下到金某派出所投案。36.长乐市金某旧车站十字路口视频,长乐市金峰市场附近(董朱新村路口等处)相关视频,长乐市金某六林部队医院岔路口的视频,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吴良玉住处视频及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李某2居住于农村,无业。被害人李某2应当扶养的被扶养人李某1(系李某2之父,出生于1940年)、陈某1(系李某2之母,出生于1951年),李某1、陈某1膝下有3个子女(抚养义务人),2015年度福建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为人民币13793元/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人民币11961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62478元/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诉请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665500元,未提供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的证据,故该诉请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判处。被告人陈福官对被害人李某2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被害人李某2死亡赔偿金按照福建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即人民币275860元(13793元/年×20年);丧葬费按照福建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人民币31239元(62478元/年÷12月/年×6个月);被害人李某2应当扶养的李某1生活费(11961元/年×5年)÷3,即人民币19935元;被害人李某2应当扶养的陈某1生活费{11961元/年×〔80-(2016-1951)〕}÷3,即人民币5980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683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提供了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证实其与被害人李某2之间的身份关系。上述证据已经经过庭审质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官因琐事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福官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福官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福官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害人存在勒索行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福官被被害人勒索的事实。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福官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陈福官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福官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福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2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5860元、丧葬费人民币31239元、被害人李某2应当扶养的李某1、陈某1生活费人民币79740元,共计人民币38683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福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福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人民币386839元。(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三、扣押在案被盗物品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LV钱包一个、LV手提斜挎包一个、红色福中福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人家属。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1、林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立新审 判 员 高怀宝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杀人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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