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金成与毛安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成,毛安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19号原告:韩金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秭归县。被告:毛安存,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秭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负责人:韩爱周,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韩金成诉被告毛安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并不是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原告韩金成所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金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韩金成负担。审判员 彭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