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边香云,史希水,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于亦祥,史秀平,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81721523F。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宝山镇(宝山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848360-9。法定代表人:史秀芬,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路22号(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6904864-X。法定代表人:边香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边香云,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史希水,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被执行人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坝墙子镇大岗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267885-8。法定代表人:史希水,总经理。被执行人史秀芬,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于亦祥,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史秀平,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郭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7550011-3。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凤芹,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青城镇焦家村东侧、广青路北3#,组织机构代码06040788-1。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边香云、史希水、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秀芬、于亦祥、史秀平、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2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