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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寨与被执行人方一鸣、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寨,方一鸣,任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汪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方一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任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寨与被执行人方一鸣、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一鸣、任霞未履行(2016)皖1802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8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霞名下有皖PT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霞名所有皖PT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