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北京振新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媛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高,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北京振新票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高楼村49号院内407号。法定代表人:张媛园,经理。被执行人:张媛园,女,白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振新票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高与北京振新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媛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北京振新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媛园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刘高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振新票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媛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高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