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俊江与唐明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江,唐明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89号原告:郭俊江。被告:唐明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贺奇,公司经理。原告郭俊江与被告唐明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俊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郭俊江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