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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吴斌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吴斌远,罗聪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星岛湖乡325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甫,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斌远,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罗聪烈,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斌远、罗聪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吴斌远、罗聪烈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斌远、罗聪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