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伟明、承德市乾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伟明,承德市乾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37号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盛伟明、承德市乾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盛伟明、承德市乾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乾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承德市乾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承德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股金账号:56001018000039xxxx)在500万元额度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人,不得对被告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