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圣安、刘胜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安,刘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9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安,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胜美,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圣安与被执行人刘胜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9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圣安请求被执行人刘胜美支付欠款22734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胜美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19元。2017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19元。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登记的房产、土地、车辆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胜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崔 红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