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和纪武与李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纪武,李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和纪武,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二组69号。被执行人:李变琴,女,汉族,1964年09月25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山东村二组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变琴银行存款14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