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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楠与耿开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耿开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96号原告:王楠,女,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干部,大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柏乡县。被告:耿开川,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人,住本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址:邢台市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4层东。原告王楠与被告耿开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楠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