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王某1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1,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73号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村民。申请人:王某1,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负责人:王某2,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冯某某、王某1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向申请人冯某某给付土地补偿款5600元,向申请人王某1支付土地补偿款1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仍有2047元土地补偿款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在泾阳县大堡子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在泾阳县大堡子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2097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