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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炳乐与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 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炳乐,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程炳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何忠诚,律师被执行人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法定代表人罗凯。被执行人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地址湖南省资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罗凯。委托代理人谢春丽,律师程炳乐与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7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炳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炳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佳友号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湖南省资兴市佳友好帮手汽车服务会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炳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