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庄徐锋与刘代和、庄枚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徐锋,刘代和,庄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徐锋,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生、李昭,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代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庄枚光,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庄徐锋与被执行人刘代和、庄枚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刘代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8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至第一被申请人清偿申���人所有款项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代和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及担保费27,600元;三、被执行人庄枚光对被执行人刘代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仲裁费46,1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将应承担的仲裁费径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以(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庄枚光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家和盛世花园(一期)商住楼3单元15××2A号房产(房产证号60××04)50%的份额及被执行人庄枚光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家和盛世花园(一期)商住楼3单元15××2B号房产(房产证号60××01)50%的份额。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庄枚光持有的广州市华庭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权。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控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查封财产的控制措施,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枚光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家和盛世花园(一期)商住楼3单元15××2A号房产(房产证号60××04)50%份额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枚光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家和盛世花园(一期)商住楼3单元15××2B号房产(房产证号60××01)50%份额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枚光持有的广州市华庭酒店有限公司65%股权的冻结;四、终结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4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