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汇隆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汇隆纺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303号原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63912035T。法定代表人:何经侃,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汇隆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富丰商城B2幢3楼3015-3018号。法定代表人:陈霜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汇隆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6元,减半收取4153元,由温州曙光正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