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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8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军、李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军,李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441号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东买里镇大营盘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智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毅,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李成林,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军、李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伊犁农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