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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永卿、刘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永卿,刘绍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卿,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绍峰,男,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郭永卿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永卿一审时提交的录音资料,被上诉人刘绍峰虽表示录音不全面但承认是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另,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郭永卿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刘绍峰在与上诉人郭永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涉案房屋卖与他人。一审法院应当将上述事实调查清楚,依法公正裁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岳桂恒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