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闽0481民初1884号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武警水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安,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埔岭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16915264。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靖,该公司员工。原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西公司支付工程款计2316130元;2.海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金额23161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计算)。诉讼过程中,安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海西公司支付工程款19479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安能公司、海西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工程合同》,之后安能公司即组织施工队伍入场施工。同年12月17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安能公���提交了工程结算书,海西公司亦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后的工程款14537356元交给安能公司进行了确认。此后,海西公司对其中的插接母线主材单价提出异议。2015年12月1日,双方及审计单位三方对插接母线主材单价重新进行了谈判确认。但海西公司仍未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安能公司、海西公司一致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4016725元,扣除海西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1938366元、安能公司同意承担的审计费28831元、水电费101590元,海西公司同意再支付安能公司工程款1947938元。二、本案鉴定费用14388元,安能公司、海西公司同意各承担一半。因该款已由安能公司支付,故由海西公司支付安能公司鉴定费用7194���。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29元,减半收取12664.5元。安能公司、海西公司各负担6332.25元(该款由安能公司代垫,海西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安能公司)。四、上述一、二、三项合计1961464.5元,海西公司同意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安能公司。五、安能公司与海西公司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李琴琴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