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彬、张明国、付国禄、付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王洪彬,张明国,付国禄,付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丁照东,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彬,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明国,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付国禄,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付景亮,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洪彬、张明国、付国禄、付景亮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明国和解履行了人民币10000元,尚欠人民币96368.63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洪彬、张明国、付国禄、付景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