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映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183号原告: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胜利路9号五楼。。委托代理人:王晓妮,女,成年,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林映成,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林映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映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双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