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49号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扬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恒,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红,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洪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男,系公司员工。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贵州宏志数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