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燕军 与王柴成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军,王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11-1号申请人:张燕军,男,29岁,汉族。被申请人:王柴成,男,39岁,汉族。申请人张燕军因被申请人王柴成逾期未偿还饲料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柴成名下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048966内5万元、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中兴储蓄所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999177内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集贤沙岗分理处开户卡号6228481968082560571内6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柴成名下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安信用社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048966内5万元、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岗信用社中兴储蓄所开户卡号6212280008000999177内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集贤沙岗分理处开户卡号6228481968082560571内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赫英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