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涛与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354号原告:江涛,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清,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江涛与被告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