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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张刘忠、谢哲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刘忠,谢哲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张刘忠,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谢哲君,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张刘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哲君在(2017)浙0604执18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哲君银行存款人民币23245元(含执行费24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