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亚、王锁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亚,王锁柱,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501号申请人: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斌,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湛,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亚男。被申请人:王锁柱。被申请人: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0-10号(1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亚男、王锁柱、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亚男、王锁柱、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214.0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亚男、王锁柱、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214.0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