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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桂英与张开强、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英,张开强,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431号原告:胡桂英,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慧芳,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镇江市。被告: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宝,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路,山东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二楼。负责人:单培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芸,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英与被告张开强、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胡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