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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俞怀卜、宋雅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俞怀卜,宋雅芹,居如虎,汤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314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东侧商贸城A座112号。被执行人俞怀卜,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宋雅芹(系俞怀卜妻子),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居如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汤井明,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怀卜、宋雅芹、居如虎、汤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77号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8587.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俞怀卜、宋雅芹、居如虎、汤井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已完成对被执行人俞怀卜、宋雅芹、居如虎、汤井明银行、车辆、房产等查控,现已执行被执行人汤井明42125元,查封被执行人居如虎苏H×××××汽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宋雅芹银行账户一个。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俞怀卜、宋雅芹、居如虎、汤井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俞怀卜、宋雅芹、居如虎、汤井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77号行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微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