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孝金,李洪春,张丁厚,黄涛,郝家城,刘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孝金,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洪春,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丁厚,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黄涛,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家城,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刘延华,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孝金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晏商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