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刘卫洪、梁建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刘卫洪,梁建洪,梁建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地:四会市四会大道南珠江新城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1884X负责人: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雄坚,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奕飞,该支行员工。被告:刘卫洪,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梁建洪,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梁建光,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刘卫洪、梁建洪、梁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以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始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