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王华、陈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陈星,陈慧玉,王永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69号申请人:王华,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人:陈星,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陈慧玉,女,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饶市横峰县,申请人:王永明,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现住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斯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饶爱喜、夏某、王华、陈星、陈慧玉、王永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华、陈星、陈慧玉、王永明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回避。理由是:主审法官周秋化诱导原告律师将本案案由变租赁合同纠纷为侵权纠纷,还将被告王华退休金账户给查封。本院院长认为,鉴于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疑虑,以及当事人事实上存在对法官不信任的心态,不宜由周秋化法官继续审理本案。为了更妥善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王华、陈星、陈慧玉、王永明提出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