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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张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6号。被执行人:张淑英,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倪生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审 判 员  那荣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