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军旗与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北圣板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旗,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北圣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95号原告:韩军旗,男,汉族,现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北圣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正定县诸福屯镇北圣板村。法定代表人:梁彦卓,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龙,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军旗与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北圣板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韩军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军旗撤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韩军旗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