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81号原告周某1,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周某2,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代某,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