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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刑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史福祯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晋刑监字第78号史福祯: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晋市法刑再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8月7日,是晋城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晋城市凤巢开发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5日,隶属于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管委会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该公司成立之初至2001年3月由你兼任总经理;1998年国庆节,你电邀山西大学的旧时同学到山西省晋城市聚会,并借以宣传山西省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也请同学们为开发区的发展出谋划策,你安排时任开发区计划项目部部长郭某负责处理安排各项事宜,期间有同学主动提出筹资部分款项作为聚会费用,你便于国庆节当天指示郭某收取与会同学1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7000元,并用公司的收据给交款的同学出具了的手续,郭于收款的当晚将收取的款项和所用的收据交与你,聚会期间,你安排与会同学到凤巢公司所属的凤巢酒楼就餐,应结算餐费9287元;通过此次聚会,山西大学及其部分院系与晋城市政府及开发区于同年年底签订了相关的经济合作协议,山西大学旅游学院承担了皇城相府的开发项目,山西大学经济系与晋城市开发区合作举办了研究生班课程的办学事宜等项目;2001年3月8日,同学聚会期间的就餐费9287元经你核准后,在凤巢公司的财务上作了报销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收款收据、”关于赵福龙租赁经营凤巢酒楼及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的报告等书证,证人郭某、刘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你利用主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同学聚会的就餐费用在本单位财务上报销,你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贪污罪。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认定你在本单位核销的9280元餐费系同学们到开发区参观、座谈、为开发区招商引资时的工作餐费,并非同学聚会就餐费,属于公务性质,该部分支出应当在你单位账务上核销的申诉理由,经查,该次同学聚会虽然客观上为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带来了一些项目,但你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次活动系经过你单位集体决策的公务行为,你也没有举证证明你核销的9287元餐费经过了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研究,故原判认定”本次同学聚会应史福祯个人名义举行,应属私人聚会性质”,并无不当。本次申诉你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次聚会具有公务性质,因你所提申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故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史福祯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