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强峰与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峰,李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218号原告郭强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利利,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郭强峰与被告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强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