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葛新广与闫鑫、王健、李莉、闫海勋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575号本院在执行葛新广与闫鑫、王健、李莉、闫海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鑫、王健、李莉、闫海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鑫(身份证号码)、王健(身份证号码、李莉(身份证号码)、闫海勋(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已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