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远平与桂德刚、何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平,桂德刚,何占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627号原告:梁远平,男,汉族。被告:桂德刚,男,汉族。被告:何占静,女,汉族。原告梁远平与被告桂德刚、何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远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梁远平自愿负担1835元,由原告梁远平向本院申请退还1835元。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