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革华与齐齐哈尔二轻市场金铭门点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革华,齐齐哈尔市金铭推拉隔断门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222号原告:王革华,女,汉族,退休职工。被告:齐齐哈尔市金铭推拉隔断门商店,地址齐齐哈尔市二轻市场*楼**号。原告王革华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金铭推拉隔断门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王革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革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