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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仙花、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仙花,姜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刘仙花,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姿英,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洪星、徐琦,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仙花与被执行人姜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仙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姿英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姜姿英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仙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姿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