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张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05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告:张丹丹,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张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对被告张丹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9.28元,财产保全费205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泽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